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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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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程鈴惠       董德堉 被上訴人  輝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額以上訴人所可得之利益,分別核定上訴人程鈴惠為新 臺幣(下同)399,192元,及上訴人董德堉為622,707元,各應徵 裁判費上訴人程鈴惠為6,450元,及上訴人董德堉為10,2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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