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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黃冠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0,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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