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黃冠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0,000元,
,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