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瑞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登游泳健康廣場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訴訟利益,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核定
為新臺幣1,357,857元(附表所示物件之金額607,857元+750,00
0元=1,357,85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1,69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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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的物名稱 │數量│ 規 格 │ 估價金額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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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灰藍色變電器 │1個 │泰昌電機/10KVA│8,000元 │
│ │ │ │/N0.907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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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鐵灰色馬達 │1個 │台泉幫浦/7.5HP│10,000元 │
│ │ │ │/NO.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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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綠色壓縮機 │1台 │吉豐企業/9KG/ │14,000元 │
│ │ │ │㎝2/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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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米色操作箱 │1組 │冠陽欣業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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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鐵灰色馬達 │1個 │台泉幫浦/10HP │12,000元 │
│ │ │ │/NO.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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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紅色加藥機 │1台 │0000000000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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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鏽鋼水塔 │4座 │12噸/座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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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藍色金鋼砂過濾桶 │1座 │8噸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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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藍色錳砂過濾桶 │1座 │8噸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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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物東側不鏽鋼水塔│2座 │10噸/座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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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物西側不鏽鋼水塔│1組 │10噸/座 │60,000元 │
│ │3座及曝氣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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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鋼骨造建物(稅籍編│1式 │108.85平方公尺│289,857元 │
│ │號000000000000未保│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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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607,8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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