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大合順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月娥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歐秋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93,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