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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旗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被   告 馬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 654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6月27日以102年度補字第2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 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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