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旗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良
被 告 馬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 6545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6月27日以102年度補字第2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
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