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京翰即蔡一煌之
繼承人
上訴人即
被 告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永乾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淑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古佳立即古忠保之
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郭惠珍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古謝榮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21,740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76,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