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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京翰即蔡一煌之繼承人 上訴人即 被   告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乾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淑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古佳立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郭惠珍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古謝榮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21,74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6,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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