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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許微崢       侯旭霖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聖躬、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忠泰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等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5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命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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