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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劉永安 訴訟
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坤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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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