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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劉永安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坤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何時知悉瑕疵及契約何時解除,並請 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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