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劉永安
訴訟
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坤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何時知悉瑕疵及契約何時解除,並請
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