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號 被   告 即 上訴 人 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坤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劉永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9,156元,應徵裁 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