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號
被 告
即
上訴 人 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坤
原 告
即被
上訴人 劉永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9,156元,應徵
裁
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