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木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 10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4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