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艷萍
黃玉芳
顏大芳
上列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文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許博修及第
一審
被告全球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3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
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即被告文山
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及許博修 2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依上訴
人等之
上訴聲明,分別請求被上訴人應再
連帶給付上訴人黃艷萍
、黃玉芳及顏大芳各新臺幣(下同) 17,821,962元、8,189,361元
、20,328,103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46,339,426元(17,821,962+8,189,361+20,328,103=46,339,4
26)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9,688元,未據上訴人等3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