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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巨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3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6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巨群生技有│玉山商業銀│102年2月7日 │23,100元 │AK0000000 │受款人:謝 │ │ │限公司陳坤│行嘉義分行│ │ │ │信法 │ │ │維 │ │ │ │ │ │ ├──┼─────┼─────┼───────┼───────┼─────┼─────┤ │002 │巨群生技有│玉山商業銀│102年4月7日 │11,099元 │AK0000000 │受款人:謝 │ │ │限公司陳坤│行嘉義分行│ │ │ │信法 │ │ │維 │ │ │ │ │ │ ├──┼─────┼─────┼───────┼───────┼─────┼─────┤ │003 │巨群生技有│玉山商業銀│102年8月7日 │7,100元 │AK0000000 │受款人:謝 │ │ │限公司陳坤│行嘉義分行│ │ │ │信法 │ │ │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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