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巨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坤維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3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證券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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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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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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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巨群生技有│玉山商業銀│102年2月7日 │23,100元 │AK0000000 │受款人:謝 │
│ │限公司陳坤│行嘉義分行│ │ │ │信法 │
│ │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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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巨群生技有│玉山商業銀│102年4月7日 │11,099元 │AK0000000 │受款人:謝 │
│ │限公司陳坤│行嘉義分行│ │ │ │信法 │
│ │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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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巨群生技有│玉山商業銀│102年8月7日 │7,100元 │AK0000000 │受款人:謝 │
│ │限公司陳坤│行嘉義分行│ │ │ │信法 │
│ │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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