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旌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明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
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號 │
├───┬─────┬─────┬──────┬───────┬──────┬──┤
│ 編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001 │ 鄭名誌 │板信商銀嘉│101年6月30日│ 216,500元 │ JY0000000 │ │
│ │ │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