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新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育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38號
公示
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
,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
等情,為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
│豐裕營造股│第一商業銀│102年2月28日│12,600元 │EA0000000 │受款人:新 │
│份有限公司│行興嘉分行│ │ │ │崧汽車貨運│
│法定代理 │ │ │ │ │有限公司 │
│人蔡嘉福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