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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七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吳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1年12月26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26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 │001 │七友科技股│玉山銀行東│101年11月30 │987元 │BA0000000 │受款人:雅│ │ │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日 │ │ │利士運通有│ │ │張秉仁 │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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