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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昇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 │001 │愛之味股份│合作金庫商│102年2月27日│1,224,815元 │MG0000000 │受款人:昇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東嘉│ │ │ │璟企業有限│ │ │陳哲芳 │義分行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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