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巨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佳 美公司)支付命令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司促字第 11168號)業已確定,並已在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3年 司執助字第552號),依公司法第322條聲請選派名佳美公 司之清算人。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有關公司清算人之選任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名佳美公司設址於臺南市,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 ,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59條所定,其清算人之選任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