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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債 權 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堆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三邑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 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 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 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 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三邑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本院無從為支付命令之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9月15日發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前開事項,此通知已於103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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