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債 權 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堆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三邑營造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
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
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
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
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三邑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
之
戶籍謄本,本院無從為支付命令之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9月15日發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前開事項,此通知已於103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