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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全民防災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民防災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業已解散,認有提出選任清算人資料及 法院准予備查文件之必要。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 11月20日及同年12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1月21日及同年12月9日送達 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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