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明俊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全民防災科技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民防災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業已解散,認有提出選任
清算人資料及
法院
准予備查文件之必要。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
11月20日及同年12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5日內
補正,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1月21日及同年12月9日送達
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
可證。
惟債權
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