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源樹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源樹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冠璟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璟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權人
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債務人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
人之
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9日及
同年5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5日內提出
前揭資
料,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4月30日及同年5月9日送達於債
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