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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源樹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源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璟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璟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權人 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債務人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9日及 同年5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前揭資 料,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4月30日及同年5月9日送達於債 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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