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
債 權 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素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宗翰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
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債權人以書面說明或補
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
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
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宗翰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權人
所提之借據顯示,係債務人劉宗翰與
第三人劉俊佑、簡傳昇
、王政輝、周程琳等5人共同借款850萬元,債務人劉宗翰與
第三人並未於借據上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本
件應
非連帶債務,且債務人劉宗翰係分別向債權人及第三人
黎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亦非僅向債權人借款。故本院於民
國103年7月28日、8月19日命債權人於補正通知送達
翌日起
五日內具狀說明債務人劉宗翰係向債權人及第三人黎岡股份
有限公司「各借款多少」及提出請求債務人劉宗翰給付全部
借款金額之
法律上依據,並釋明借款人共5人,何以借據上
僅3人簽名,該補正通知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8月21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雖於103年8月25
日具狀說明債務人劉宗翰為主要借款人,因其避不見面,故
本件僅就債務人劉宗翰為請求。惟並未針對前開疑義為說明
或提出可供本院審酌之相關資料,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