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魏月桂 即派奇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派奇有限
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派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15日就派奇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資產尚未處理完妥,清算完結無法於
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完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
等
情。
三、
經查閱相關案卷
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清算人
亦應積極清理公司資產,並辦理清償債務及後續分派事宜,
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