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2年3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
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250,000元之抵押
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聲請
人借用8,54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依照各個契
約約定,
詎相對人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
尚積欠本金8,228,26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
三、
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
本票、
綜合授信約定書、本金異動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
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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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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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盧東│ │899-25 │建│143.46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第 │ 第 │ 第 │ 第 │ 突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出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一 │ 二 │ 三 │ 四 │ 物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一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 │ │ │ │住宅、電│ │ │ │ │ │ │ │ │ │ │ │ │ │
│ │ │ │ │梯間 │ │ │ │ │ │ │ │ │ │ │ │ │ │
│001 │358 │嘉義市盧│嘉義市盧│鋼筋混凝│67.3│67.2│67.6│52.0│4.19│ │ │25│陽台 │29│平│全部│ │
│ │ │厝47之7 │東段899-│土構造 │4 │7 │4 │3 │ │ │ │8.│ │.2│方│ │ │
│ │ │號 │25地號 │四層 │ │ │ │ │ │ │ │47│ │9 │公│ │ │
│ │ │ │ │ │ │ │ │ │ │ │ │ │ │ │尺│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
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