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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彰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介榮 相 對 人 龍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包樂仁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民國102年12月5日經提 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2年9月4日 │12,000,000元 │102年12月4日 │102年12月5日 │CH348501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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