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金郎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李健誠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健誠於民國102年3月1
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台幣(
下同)360,000元,
詎於102年3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
定。
經查:聲請人於103年11月17日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
惟相對人李健誠已於103年10月29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李健誠已無
非訟事件當事人能
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