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創勝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19日約定將被 告與訴外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間承攬 工程之「102年3月ALK/SAR 歲修塔槽拆清工程」轉由原告施 作,雙方並訂立「(台塑公司)麥寮廠塔槽內構件拆清預約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契約。契約訂立後,原告即依 約施作,在系爭工程施工期間,被告為保障原告取得工程款 之權利,故於102年6月24日書立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及工程 款轉讓同意書,將被告對台塑公司之「102年3月ALK/SAR 歲 修塔槽拆清工程」可取得之工程款中,同意讓與其中工程款 債權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惟台塑公司表示上開工程款 債權依約不得讓與,台塑公司不予承認,而被告又於系爭工 程接近完工階段,忽然無欲警關門,負責人黃炳樹逃匿無蹤 ,致原告上開工程款項求助無門,致原告受有400 萬元承攬 報酬之損失。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505條第1項訴請被告 給付上開工程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麥寮廠塔槽內構 件拆清預約工程工程合約、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及工程款轉 讓同意書、存證信函及102年3月ALK/SAR 歲修塔槽拆清工程 工程承攬書(本院卷第5-20頁)等影本資料為證,堪信為真 實;且證人即台塑公司員工吳儀濱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被告承包台塑石化公司的工程是由何人實際施作?)是由 原告公司實際施作」、「名義上是被告簽約的,但是工程主 體上是原告做的,被告只是有幾個人在引導」、「(塔槽拆 清工程最後有無完工?)有驗收完工」等語(本院卷第31-3 2 頁),更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 ,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 ,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505條第1項所定承攬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3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41,20 0元(裁判費40,600元+證人日旅費600元),應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