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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被上訴人被   告 信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9,837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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