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玲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信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9,837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
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上列
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