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陶淵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福源
相 對 人 謝曉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送達代
收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