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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陶淵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相 對 人 謝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 收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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