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玲棟
相 對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
當事人間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
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
號假扣押裁定命相對人得於新臺幣1,617,958 元之範圍內假
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執全新字第30號假
扣押
強制執行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惟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理
由均與事實不符,相對人所述顯不實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
上揭主張,
業據本院調閱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假
扣押卷宗閱明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
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 張附卷
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