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韶
聲 請 人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相 對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
當事人間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
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等情,業經本院
依
職權調取
上開保全程序卷宗審核
無訛,且經本院查明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或
支付命令聲請。從而,聲
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