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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聲 請 人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相 對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5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保全程序卷宗審核無訛,且經本院查明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或支付命令聲請。從而,聲 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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