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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躍升 被   告 信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坐落嘉義市○○段 ○○○○號部分土地約 300平方公尺及其上門牌號碼嘉義市○○路○段○○○○○號之未保存 登記建物,並訴請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返還上開房地前之租金損 害。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47,400元【 計算式:占用土地總面積3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59元/平 方公尺=1,367,700元;103年房屋稅房屋課稅現值 679,7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至積欠租金及租金損害部分之 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附此 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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