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躍升
被 告 信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泰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坐落嘉義市○○段 ○○○○號部分土地約
300平方公尺及其上門牌號碼嘉義市○○路○段○○○○○號之未保存
登記建物,並訴請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返還
上開房地前之租金損
害。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47,400元【
計算式:占用土地總面積3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59元/平
方公尺=1,367,700元;103年房屋稅房屋課稅現值 679,7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至積欠租金及租金損害部分之
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
附此
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