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技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引 被   告 龎曉葳即威勝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3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