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創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