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勇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彬凱 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被   告 林漢龍       陸忠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4,122,2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