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允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章
被 告 元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核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8956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188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
判費7,050元,扣除應作為
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
,尚有6,55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