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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允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章 被   告 元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8956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1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05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 ,尚有6,55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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