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集兆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塗盈茹
被 告 張壽仁
張明哲
張立群
王培元
王維坤
王同勝
王天麟
蔡志達
高淑霞
張書瑀
張書慈
張書維
王維嘉
王庠卜
王志典
王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系爭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面積 614.3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同段113
7地號土地,面積48.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5元
,原告
應有部分均為6790分之 39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
。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455元【計算式:(614.3x7,5
00)+(48.46×11,505)x395/6790= 300,455;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