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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集兆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盈茹 被   告 張壽仁       張明哲       張立群       王培元       王維坤       王同勝       王天麟       蔡志達       高淑霞       張書瑀       張書慈       張書維       王維嘉       王庠卜       王志典       王良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面積 614.3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及同段113 7地號土地,面積48.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05元 ,原告應有部分均為6790分之 395,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455元【計算式:(614.3x7,5 00)+(48.46×11,505)x395/6790= 300,455;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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