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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傑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超傑 被   告 林慧文 被   告 裕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3,519,999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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