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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營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被   告 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175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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