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營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富民
被 告 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175元,應繳
裁判費5,62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