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東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芳武
原告與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2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56
057 號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原告在嘉義縣○
○鄉○○村○○○路○○○ 號建物內之「用電設備及未附合於建物
之配線配管」(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
295,232 元,而系爭動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於
民國103 年10月27日公開
拍賣結果,因未定底價,經
按該價格高
呼3 次後無人願出更高價格,由第三人蕭仁泰以65.5萬元買受而
拍賣成立,經本院調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102 年
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卷核閱無誤,並有拍賣動產筆錄影
本在卷
可參,可故原告之利益自應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告就
系爭動產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即655,000
元為恰當,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5,0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