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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東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2 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56 057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原告在嘉義縣○ ○鄉○○村○○○路○○○ 號建物內之「用電設備及未附合於建物 之配線配管」(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 295,232 元,而系爭動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於 民國103 年10月27日公開拍賣結果,因未定底價,經按該價格高 呼3 次後無人願出更高價格,由第三人蕭仁泰以65.5萬元買受而 拍賣成立,經本院調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102 年 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卷核閱無誤,並有拍賣動產筆錄影 本在卷可參,可故原告之利益自應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告就 系爭動產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即655,000 元為恰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5,0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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