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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林宏展       京倫有限公司 上列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 葉仁和 原   告 薛謹 被   告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33,497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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