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時雨
被 告 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双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建宇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910 元,應繳
裁判費
41,9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48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