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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時雨 被   告 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双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宇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910 元,應繳裁判費 41,9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48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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