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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劉守德 被   告 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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