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劉守德
被 告 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