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雅清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 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 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
法律關係而
為請求被告給付,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17,9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尚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