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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   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   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而 為請求被告給付,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17,95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尚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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