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超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俊良
被 告 松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姬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
,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