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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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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超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被   告 松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姬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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