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江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珠
被
上訴人 蔡振芳即漢牧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975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
可得之利益為準),應徵
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