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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江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 被上訴人  蔡振芳即漢牧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975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 可得之利益為準),應徵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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