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洪雅俊
被
上訴 人 勝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玉裡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複代理 人 柯馨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847 元(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
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