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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洪雅俊 被上訴 人 勝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裡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 人 柯馨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847 元(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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