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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洪雅俊 被上訴 人 勝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裡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 人 柯馨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3年7 月 4日依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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