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洪雅俊
被
上訴 人 勝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玉裡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複代理 人 柯馨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3年7 月
4日依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