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劉守德
被 告 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守仁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欲確認之101年9月8日股東
會增資無效之所有附件一至三,被告請於103年5月9日前,就原
告之103年4月29日
陳報狀提出
答辯狀,並自行寄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