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雅清
送達代收人 黃于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
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3,416元及法定利
息等語。故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893,
4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