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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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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送達代收人 黃于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玲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 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3,416元及法定利 息等語。故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893, 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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